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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2民初2419号 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七路交叉口洛阳市苗南村整体改造项目(三号地块)1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二建公司)诉被告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安二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辰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安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800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辰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对原告起诉数额无异议,同意支付,但是只有以资产抵偿债务,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北辰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国安二建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洛阳市老城区苗南村整体改造项目(3号地块),工程地点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经八路以西,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5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29日,总工期天数为746天,签约合同价款据实结算,暂定4亿元,合同价款形式按定额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地河南省洛阳市;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7月1日,北辰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国安二建公司(乙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乙方施工的合同范围内工程和甲方交给乙方施工的本工程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的最终结算总造价为328000000元,在本协议书签订前甲方已陆续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17800000元,因工程已竣工并已交付甲方使用,甲方应将扣除质保金后的全部工程款93800000元支付给乙方,质保金按照总工程款的5%计算,为人民币16400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欠付乙方工程款93800000元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能支付,须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计付迟延支付违约金。国安二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2021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豫030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国安二建公司与被告北辰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均予认可,该协议已经明确被告北辰房地产公司欠付原告国安二建公司93800000元,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被告北辰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北辰房地产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800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93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400元,由被告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