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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财保53号 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七路交叉口洛阳苗南村整体改造项目(三号地块)1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七路交叉口洛阳市××村整体改造项目三号地块共计106套房产,房号为××。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七路交叉口洛阳市××村整体改造项目三号地块共计106套房产,房号为××。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