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6251号
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4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购物中心1-2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6元,由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