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101号
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