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监字第75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街。
法定代表人战喜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65号民事抗诉书,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