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2226号
原告:临沭县城投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中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沭县城投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临沭县城投自来水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通知,仍未交纳,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沭县城投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