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5761号
原告:临沭县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中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495372083E。
被告:***,男,195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19号。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4196326H。
原告临沭县自来水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沭县自来水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自来水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自来水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沭县自来水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