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028号 原告:淄博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947544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03ME03357177。 法定代表人:王作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65,6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65,600元。 二、如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不足465,6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