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异251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北京,系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