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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器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6505号 原告:北京***电器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任**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41359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器开关厂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器开关厂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隰县南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111357096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电器开关厂与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新明确诉讼请求后再另行起诉,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器开关厂撤回对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电器开关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