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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吴XX、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33执71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郭XX,男。 被执行人:吴XX,男。 被执行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隰县南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郭XX与吴XX、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XX在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892.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XX在交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88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