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26民初3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二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隰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晋1026民初373号民事裁定书,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7612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于与被申请人实现和解,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761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车间UV设备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