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6民初373号之一
原告: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二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隰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