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与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1033民初38号 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住所地:隰县城南乡五里后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隰县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第十五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与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维修加固损失1065073.56元,(其余部分用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相抵)。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原告***武学校综合楼修建工程。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支付工程建设款。该综合楼工程的已完工程造价和维修费用经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家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需维修费用636686.70元的同时还附条件批注:由于综合楼一至六层所检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满足设计,钢筋保护层不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的要求,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加固方案后再计算维修费。现对综合楼一至六层砼板暂按拆除修复计算,费用为582431.26元,待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后,再根据设计加固方案修正此费用。故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鉴定意见对其中582431.26**修费的计算进行了附条件说明,在所附条件没有达到充分的条件下,难以对**俱乐部直接扣减该部分维修费,让原告在所附条件充分时,通过诉讼另行解决。判决双方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并判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工程款2835335.3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请求原设计单位根据鉴定意见书,出具了隰县**武术俱乐部综合楼加固施工图。由临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修复加固费用进行测算,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认为综合楼加固工程造价为3954664.35元,抵顶原判决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2835335.35元及扣减维修费54255.44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维修加固损失费共计1065073.56元。 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隰县**武术俱乐部主体不适格。2.预算价和测算价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3.家豪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出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及原因。究竟是混凝土供应时不合格,还是经过四年自然消耗后不合格,难以确定。4.对于加固施工图纸出具是原告单方行为,不予认可。5.计算书、预算书,原告没有如期举证,不予认可。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3.加固施工图纸;4.结构加固计算书;5.工程预算书;6.审查合格书。 针对答辩意见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中标通知书;3.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4.隰县国土资源局文件;5.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6.隰县圣源拌合站商品砼销售合同;7.混凝土检测报告;8.决算表;9.工程报验单。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日,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与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武学校综合楼的修建工程,临汾尧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为***。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建筑面积为4523.61平方米,结构类型为框架,层数六层及附架一层。开工日期:二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竣工日期: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合同价款为:6061637.40元,每平方米1340元;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合格标准时承担违约责任比例5%总价……”。该工程实际开工日为:2013年4月6日。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增加工程面积,目前,施工建筑总面积为5960.62平方米。工程的开工、基槽土方开挖、卵石基础垫层、C15混凝土基础垫层、综合楼一至六层楼板混凝土、钢筋等工程均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施工中,被告支付工人工资74.8万元,其他工程款均由原告垫付。2013年9月9日,原告因垫支困难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停止施工。后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24日,隰县人民法院通过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对隰县***武学校综合楼目前工程量、维修费用和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家豪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7]晋JH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隰县***武学校综合楼维修费用为636686.70元。同时标注:由于综合楼一至六层所检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满足设计,钢筋保护层不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的要求,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加固方案后再计算维修费。现对综合楼一至六层砼板暂按拆除修复计算,费用为582431.26元,待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后,再根据设计加固方案修正此费用。隰县***武学校综合楼已完成工程造价为3940672.66元。2014年12月30日,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隰县建筑公司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5月2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10民终633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扣除原告支付的个人工资74.8万元、维修费54255.44元和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后,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835335.35元。后隰县**武术俱乐部单方请求原设计单位山西柱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出具综合楼加固施工图,经临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后,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修复加固费用进行测算,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认为综合楼加固工程造价为3954664.35元。为此,原告扣除原判决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2835335.35元及扣减维修费54255.44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维修加固损失费1065073.56元。 本院认为,被告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武学校综合楼的修建工程的相关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已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隰县**武术俱乐部支付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时对维修费和违约金已作出相应扣减。现原告提供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预算书要求被告支付综合楼工程加固费用,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预算书系原告单方行为作出,且原告未实际对综合楼进行维修,对于具体加固损失数额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加固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因合同签订发包方系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2.50元,由原告隰县**武术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