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2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通途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现用名: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一栋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通途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通途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2元,减半收取631.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