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3民初7271号
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一栋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374,9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上述设计费为基数按3.25‰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101,129.28元(374,900元×3.25‰×83个月);以上共计476,029.28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上述设计费为基数按3.25‰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送达费、案件受理费等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至2015年,原告与被告分别签定关于“尉犁县喀尔曲尕大桥-墩阔坦乡公路改建工程”的两份《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关于“尉犁县五一路至农业科技园区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关于“危桥改造项目”的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上述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合同对设计要求及设计费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成果交付与被告,但被告却未支付全额设计费。原告无奈于2021年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相应利息,被告与原告协商签定《设计费付款***》,约定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付清剩余的374,900元,如未如期支付则按月利率千分之3.25支付相应利息。***出具后,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的设计费,剩余的设计费一直未支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迟延履行支付设计费产生的相应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设计费付款***》,载明:“2013年至2015年,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新疆通途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签定关于“尉犁县喀尔曲尕大桥-墩阔坦乡公路改建工程”的两份《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关于“尉犁县五一路至农业科技园区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关于“危桥改造项目”的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合同对设计要求及设计费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上述合同订立后,乙方依约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成果交付与甲方,但甲方却未支付全额设计费。具体设计费欠款金额如下:尉犁县五一路至农业科技园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金额50.97万元,已支付金额30万元,未支付金额20.97万元;尉犁县喀尔曲尕大桥-墩阔坦乡公路改建工程(一期、二期),合同金额76.52万元,已支付金额55万元,未支付金额21.52万元;2015年危桥改造项目,合同金额15万元,已支付金额0万元,未支付金额15万元。以上合同金额合计142.49万元,已支付金额85万元,未支付金额57.49万元。乙方于2021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于2021年4月20日前往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对上述设计费的费用情况进行核对,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尉犁县交通运输局承诺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上述项目设计费欠款,金额为200,000元。该笔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可申请撤销本案件,考虑到尉犁县交通运输局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双方商定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剩余设计费欠款374,900元向乙方支付完毕,若甲方未如期支付,则乙方有权对本***项下的欠款项目和金额继续提起诉讼,并按照上述设计费未支付部分的金额为基数按3.25‰的月利率向乙方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2021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0,000元,剩余347,900元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设计费付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计费付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本院予以确认。具体到本案,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认可欠付原告设计费574,900元的事实。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200,000元,现原告以此为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374,9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1,129.28元【374,900元×3.25‰×83个月(自2015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自2022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以374,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25‰向原告予以计算给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74,900元;
二、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01,129.28元;
三、自2022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以374,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25‰向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予以计算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0.44元,减半收取4,22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