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57682955R。 法定代表人:***,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983532.25元,执行费22235.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