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雅县塔河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买提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雅县塔河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沙雅县塔河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72822.4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沙雅县塔河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312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