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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5032号 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一栋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尉犁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