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947号之七
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97702,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376×××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76×××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