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东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7937692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977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鲁0691执11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现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xxxxxx的银行存款5074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
烟台自贸区支行支行账号62×××35的银行存款507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