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东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7937692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977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按实际欠款金额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