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俊盛超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俊盛超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1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97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62×××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