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俊盛超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1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97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62×××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