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民终6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首钢东星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烟台市莱山区,
上诉人烟台首钢东星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首钢东星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首钢东星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