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财保97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977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硕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