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7988.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