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天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7988.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