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陈圈工业区车辆检测站,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905944807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17号中船重工第七一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358329515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
献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与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之一**住所地为献县,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2017)沧仲裁献字第0020号裁决书,指定献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缴 健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