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天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献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陈圈工业区车辆检测站,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905944807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17号中船重工第七一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358329515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 献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与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之一**住所地为献县,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2017)沧仲裁献字第0020号裁决书,指定献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缴 健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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