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天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11财保43号 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顺河镇卓圩居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华电道。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市宿豫区水利局享有的债权,保全标的为29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派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市宿豫区水利局享有的债权29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