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82号
原告:新疆大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8号广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钜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大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大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原告新疆大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新疆大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