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182号
原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7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