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424号之一
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衡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浦园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424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十二行“由原告湖南省大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由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志 刚
审 判 员 刘 芬 芬
人民陪审员 郭 美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余韵盈盈
书 记 员 谭 林 燕
校对责任人:余韵盈盈 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