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424号
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第三人:湖南衡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衡东县大浦镇炉铺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浦园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大浦镇炉铺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姣丽,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衡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浦园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省大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志 刚
审 判 员 刘 芬 芬
人民陪审员 郭 美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余韵盈盈
书 记 员 谭 林 燕
校对责任人:余韵盈盈 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