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烟台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同和路**iv>
法定代表人:柳玉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388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388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