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阳红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3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执字第230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红马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烟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72717455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7271745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海执字第230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江守世
审判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