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3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098-1号。
法定代表人:苏绍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明,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岭,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红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凤城镇窑上村。
诉讼代表人:姜亮,海阳红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娜娜,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阳红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因此,一审法院应按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对本案建设工程现状、工程质量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确认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