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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7)鲁0687执811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予以结案。 海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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