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687执811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洪波
书记员  林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