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115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经理。
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涌资产管理公司)因起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23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涌资产管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合法拥有坐落于中山市神湾镇47.8168亩土地。后发现***、***未经上诉人的允许,私自占有使用上述土地。且经上诉人多次要求,***、***均不予配合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并向上诉人交还土地、赔偿损失。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一、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显然,本案属于物权纠纷。三、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四、涉案不动产、侵权人、侵权行为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涉案土地的产权人,以***、***擅自侵占其土地为由,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立即拆除位于中山市神湾镇47.8168亩土地上的构筑物,将土地清理后向其交还,并向上诉人支付土地占用使用费。由此可见,大涌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返还原物和排除妨害两个请求权,故本案系返还原物及排除妨害纠纷,均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关于返还原物及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土地遭到妨害、被侵占的情况下,作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大涌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应享有起诉侵权人排除妨害、返还土地的权利。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大涌资产管理公司对***、***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涌资产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对大涌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2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