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9186号 原告: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4E。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635。 原告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开庭前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5.7元,减半收取2007.85元(原告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大涌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