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939号
原告:上海亨广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2层P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宇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19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代军迎,总经理。
原告上海亨广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宇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亨广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亨广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