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3549号
原告昆山宇源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宇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昆山宇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宇源机电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宇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2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3676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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