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性,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上诉人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管辖法院因由被告所在地即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被上诉人主张要求上诉人依协议给付货币,但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协议未实际履行。故本案争议标的并非限于上诉人主张的货币给付,而是需要对双方就协议设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