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16703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真***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6日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严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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