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8743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发生移送管辖时,移送前法院所实施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继续有效,对受移送的法院有拘束力。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申请人之申请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因案件移送本院后,即视为本院作出的裁定,申请人此次的申请并非新的保全申请,亦不涉及财产保全金额的变化,而仅是要求法院继续原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