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0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 浩 谋
书 记 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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