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pt”>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2民初5078号
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村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田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由其丈夫**违反用人制度私自招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告与其丈夫有意所为。被告在其公司工作期间经手办理的财务手续混乱,存在多笔违规虚报账目。被告丈夫虚构审批人,并作为领款人由被告予以报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仲裁委认定被告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其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错误。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不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万元;2.不为被告补缴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被告到原告处从事出纳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给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月24日后被告未再到原告处工作。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产假工资1.8万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万元,并为其补缴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9年2月12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26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万元;并为被告补办补缴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庭审调解不能。
以上事实有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262号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称被告丈夫在其公司负责行政工作,已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被告丈夫将与被告及其他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擅自拿走,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主张不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仲裁裁决原告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万元及驳回其关于产假工资的请求,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补办、补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对原、被告双方关于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万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波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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