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10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西安市***,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