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财保604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文员,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51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隆园支行账户为7910210025624000XXXX的存款216.72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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