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财保516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隆园支行账户为7910210025624000XXXX中的存款2167200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21672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昆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隆园支行账户为7910210025624000XXXX中的存款2167200元予以冻结。 上述查封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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