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4011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第三人:张家港市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泗港永安路(万红村)。
第三人: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东莱福前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告***、***与第三人张家港市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基础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晶晶